關於身心障礙所謂的『身心障礙者』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而依「身心障礙等級標準」障礙類別包括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平衡機能障礙者、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肢體障礙者、智能障礙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損傷者、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等16項。
*身心障礙者雖然是社會成員,但因傳統的刻板印象,經常被定位為救濟、安養的一群,因此在身心障礙者求職的過程中,充滿著不信任、被拒絕及特殊化的困擾。其實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中,傑出的表現在於目標的達成,並不是拘泥在完好軀殼上。身心障礙者雖身體有缺陷,但並不阻礙他成為傑出的工作人,而即使是聰明才智不足的智障者,經適當的訓練也能成為辛勤忠實的員工。
俗話說:「給他魚吃,不如教他釣魚」,尤其身心障礙者原本已有心理、生理上先天性或後天性的障礙,再加上經濟不景氣與失業浪潮的衝擊,亟需找尋工作相關資訊、知識與技能,以使其在競爭就業環境之壓力下,能透過自助或他助而獲工作機會。為更積極的協助身心障礙者順利進入職場,需要結合政府、民間機構共創職業重建機制,發揮群體的力量,提供身心障礙者習得求職相關知識與技能,讓身心障礙朋友能有更美好的就業願景,獲得更多就業機會,積極保障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