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性就業 前言:
支持性就業是針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目的:
支持性就業的工作環境強調在融合的工作環境與一般員工一起工作,藉由就業服務員專業的支持,如工作技巧訓練、職場環境適應、職務再設計、交通、社交、健康與財物等,使其能獨立工作,且薪資與勞動條件均符合相關勞動法規規定。
服務對象:
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辦理單位:
各地方政府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單位。
下載: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
二、庇護性就業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為就業模式之一,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者,推動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另外,對於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在庇護工場內職場見習服務。
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34、35、36、40、41、42條規定,及本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目的
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並保障其勞動權益,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制。
實施方式
一、 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有庇護性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轉介,經職業輔導評量後,符合資格者,派案至適合的庇護工場,庇護工場評估適合者予以進用;不符合者,由職業重建窗口轉介其他適合單位接受服務。
二、 庇護性就業的身心障礙者,應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薪資得由庇護工場與其依產能核薪議定,得不受基本工資限制,簽訂勞動契約後,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三、 庇護工場依業務需要設置主管人員、專業人員或營運人員等,提供現場協助及輔導,其中專業人員之資格及遴用,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
四、 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庇護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工場設施依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
下載: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三、就業轉銜目的:
一、為「個案資料傳輸及提供」,以利個案資料之傳輸與銜接。
二、為人的服務,提供職業重建之服務。
三、資源的整合,結合相關單位資源之運用,以建置完善之身心障礙者就業生涯服務制度。
服務對象:
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其中針對國中、高中 ( 職 ) 、五專及 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由教育單位提供就業需求名冊,送勞工主管機關提供輔導就業轉銜服務並追蹤輔導六個月。另 成年身心障礙者及安置於養護機構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意願之障礙者,社政單位造冊送勞政單提供輔導所需服務, 並追蹤六個月。
實施方式:
一、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
1、 於九十一年八月訂定實施「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並於97年10月修正,以供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據以推動就業轉銜服務。
2、 協助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推動就業轉銜服務,補助就業轉銜人員專業人經費,設置專責窗口與專業人員辦理轉銜與就業等相關業務。
3、 擬定就業轉銜服務及職業重建作業流程。
4、 開發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資訊管理系統,以建立標準化作業平台,簡化管理作業,提供工作效率
二、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1、 負責接教育、醫療、社攻轉銜系統,有就業需求者提供適性的就業服務。
2、 設置就業轉銜專責窗口及專業人員,辦理就業轉銜業務。
3、 按季召開就業轉銜協調會議。
4、 於正式接案後十四日內將接案情形回報轉出單位,並於六個月內提供職業重服務或轉介其他單位回報轉出單位,對於穩定就業者繼續追蹤六個月。
5、 就業轉銜之個案服務期限為期六個月,期限內經多次推介無法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者,應於屆期後十四日內通社政單位,辦理其他生涯轉銜。
6、結合資源提供適性之就業服務。
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系統功能
1、配合內政部「全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個案服務資料管理系統實施計畫」以及教育部建置之「特殊教育通報網」,使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轉銜及職業重建服務需求得以銜接,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的適性就業服務。
2、落實本部「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推動就業轉銜服務及職業重建業務之制度化及標準化,使個案服務記錄完整,追蹤管控機制確實,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
3、結合社會福利、教育、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技整合之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務;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4、加速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及職業重建業務電腦化,統一開發實用性系統,提供各相關單位作業平台,運用資訊系統,使資訊流通便捷,提升作業效率。
5、建置多元功能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提供各受理就業轉銜單位及職業重建體系內部單位間服務轉介之統一作業平台,透過網路資料庫化管理,使就業轉銜服務及職業重建之作業流程及表單得以統一,達成服務銜接、資源整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個案資料傳輸的流通與追蹤管理之目的。
6、與本署開發之全國就業資訊系統查詢就業媒合功能結合,即時提供就業媒合服務。
7、藉由本系統之開發與運用,達成整個職業重建體系內部相關資源及資料之傳輸、分享與保存;以及與教育、醫療、和社政的各相關行政組織及專業服務組織進行資料交換與應用,簡化作業流程,縮短提供服務時間,提昇服務效能。
8、運用系統資料庫管理特性,執行成果統計分析,提供決策參考資訊。
四、職業重建服務1.前言
職業重建係身心障礙者透過有系統且專業輔導及相關資源支持,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或重返職場,並期能藉由就業活動,與社會的互動,使其能自立更生,公平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
2.目的
為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的適當專業服務,整合各種服務資源,以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獲得適性及穩定的就業之目的。
3.目標
職業重建的目標在於創造無障礙的就業空間,消弭就業歧視,促進工作機會均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適性就業為目標,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4.服務對象
針對設籍或居住於各縣市15-64歲,有就業意願的身心障礙者提供整合性的職業重建服務評估,擬定個別化職業重建計畫,利用個案管理方法,協助案主獲得適切的服務。其服務對象來源如下:
(1)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他業服務機構轉介需職業重建業服務的身心障礙者
(2)由社政(含社會福利機構)、衛政(含醫療系統)或學校轉介需職業重建業服務的身心障礙者
(3)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5.辦理單位
(1)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2)承辦單位:地方政府。
(3)協辦單位:
A.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B.本署或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機構、學校或團體。
C.本署委託辦理北、中、南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資源中心。
五、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1.前言
職業輔導評量係職業重建系統中用以瞭解身心障礙者訓練或就業之潛能,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相關服務工作,於提供就業安置前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或針對遭遇穩定就業困難者進行問題分析,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故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運用評量結果使身心障礙者能夠依其個別特質與潛在就業環境充分結合,以達到協助其適性就業或選擇合適之職業訓練班別之目標,並促進職業重建系統之整合。
2.目的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於就業前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並使評量結果能與潛在就業環境充分結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有效運用職業資料、職業簡介等資源,配合紙筆測驗及工作樣本等工具之充分運用,建構職業輔導評量之整合性軟硬體機制,並建立以就業為導向之職業輔導評量健全體制,有效促使身心障礙者順利就業。開發潛在就業機會與職類,掌握就業市場與就業環境的動態;達成工作職務分析、職務再設計及工作輔具之需求,以建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與職業重建相互搭配之運作體系。
3.目標
協助身心障礙者於就業前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以提供具體服務或就業建議,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4.服務對象
(1)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2)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3)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4)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5.辦理單位
為提昇職業輔導評量品質,得委託專業單位或成立區域性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服務網,協助本部及地方政府辦理輔導、訪視、教育訓練、研發及困難個案評量等相關事宜。
(1)地方政府得視需要委託符合下列資格者擔任執行單位:
經核准立案之下列單位之一者:
A.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B.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C.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經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者,併附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
(2)應具備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內資格條件之職業輔導評量員。
(3)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