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資格:
身心障礙者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日)職業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一個月(含)以上者,其訓練期間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訓練生活津貼,最高以十二個月為限。
洽辦單位: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補助不盡相同,詳細資訊請洽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附註:
一、資料來源:中央相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表列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僅供參考之用,實施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福利措施為準。
三、對於表列或地方政府自行開辦之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如有詢問,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