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二、前項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就業權益~
一、新住民於居留期間可在臺灣從事各項合法工作,不必持有身分證、亦無需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其勞動權益與本國國民一致。
二、新住民於求職或受僱時均受「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包含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薪資給付、退休、離職時,雇主皆不得因其為新住民而有差別待遇或就業歧視。亦不得因新住民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的情況而解僱。
三、新住民只要是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其勞動條件均受該法保障。
四、雇主應依法令規定為新住民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給付工資至少應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五、新住民如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處、局或社會處、局)提出申訴或檢舉。主管機關將依法查處,如經查屬實,將依法令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