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之失(待)業新住民,推動辦理職前訓練並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一)為滿足新住民參訓需求,以自辦、委外及補助等方式,開辦多元之職類班次,供失(待)業之新住民選訓。另為增加新住民參加職業訓練管道,推動「新住民職業訓練專班」,以增加新住民失業者參訓之機會。
(二)新住民參加職前訓練,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經甄試錄訓後,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二、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之失(待)業新住民,如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補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安定其參訓期間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