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住民階段性的就業需求,分別按照居留期就業前準備階段、求職階段、就業階段、就業穩定之協助階段,提供各項適切的就業服務。
一、居留期就業前準備階段
新住民如果中文語言溝通、識字及書寫能力較弱,建議先參加當地縣市政府(民政處局、教育處局)辦理的新住民生活適應班及語文識字班,以增強中文能力。另新住民如缺乏交通工具,且住家附近無適合工作,建議先行參加縣市政府辦理的汽機車駕照考照班,以增加就業能力及擴展就業範圍。
此外,新住民亦可洽詢當地縣市政府(民政處局、教育處局、文化處局或勞工處局)辦理的新住民多元文化技藝學習班,以利瞭解多元文化或職業技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配合縣市政府,於辦理各類生活適應班時,派員說明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參訓等資訊,以利接軌,幫助新住民瞭解就業與參訓管道。
二、求職階段
為協助新住民就業,公立就服機構提供各項就業服務,包含求職登記、就業諮詢、推介就業、陪同面試及協調雇主服務。公立就服機構經常辦理雇主宣導會或現場徵才活動,新住民如想找工作,請洽各地公立就業服務站、上網查詢台灣就業通求職訊息、或撥打免付費就業服務專線0800-777-888洽詢。此外,新住民也可就近洽詢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處局或社會處局),參加縣市政府辦理的就業宣導活動或研習會,以瞭解在地工作機會及相關就業服務。
三、就業階段
新住民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居留許可,合法居留期間即擁有工作權,不必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無需持有身分證,即可在臺灣工作。雇主如僱用新住民,應依「就業服務法」、「就業保險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法為新住民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不得因其為新住民而有差別待遇或就業歧視。
四、就業穩定之協助階段
新住民於求職或受僱期間,均受「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雇主不得因其為新住民而有差別待遇或就業歧視。如有就業歧視,請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處局或社會處局)申請評議,如經就業歧視委員會評議成立就業歧視的案件,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