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居留證即可免工作許可證
為加強照顧與國人結婚之新住民,內政部移民署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起,在居留證上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以保障其在臺的工作權利。依「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與國人結婚之新住民在臺取得居留證,與一般之外籍人士不同,不需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諮詢單位:內政部移民署諮詢專線:02-23889393分機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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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新住民就業
一、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各類生活適應班,派員說明相關就業服務,以利協助新住民於生活適應後與就業接軌。
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新住民就業需求,運用臨時工作津貼、僱用獎助、求職交通補助金、服裝儀容整備服務計畫等就業促進措施,透過相關就業獎(補)助津貼協助就業。有就業服務需求者,可就近洽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協助,或上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查詢求職求才服務、職業訓練、技術士技能檢定、創業等相關資訊,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三、訂定「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運用臨時工作津貼、僱用獎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與求職交通補助金,協助新住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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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作津貼:協助新住民職場適應,以順利進入勞動市場。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最長以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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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僱用獎助措施:為鼓勵雇主僱用,並增加僱用之誘因,經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新住民,依僱用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1,000元或每人每小時6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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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並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安定新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基本生活,職訓生活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60%發給,領取期間以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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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求職交通補助金:推介應徵工作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至1,250元不等,每人每年以4次為限。
四、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透過事業單位或民間團體資源,提供新住民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工作機會及津貼補助,補助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最低工資。另提供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30%核給。前項補助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