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問與答
*對象篇
問: 更生受保護人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為特定對象?
答:
依勞動部104年7月10日勞動發特字第10405074312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9款所稱更生受保護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
(二)假釋、保釋出獄。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0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
(七)受緩刑之宣告。
(八)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問: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內容為何?
答:
就業服務法於104年6月17日已修正第24條一項,將更生受保護人明訂為致力促進就業之第九項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如下說明: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問:更生受保護人身份別有無時間限制?
答:
依據更生保護法規定,符合該法第二條規定者,即為更生保護會終身保護對象,並無時效之限制。
問:如何申請保護?
答:
1、自請保護(自行前往):
即為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應受保護之人,皆可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請求保護。
2、通知保護(其他人員或機關、社會福利團體轉介):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等司法人員,對於應受保護之人,認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通知受保護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分會,經其同意後加以保護。其他社政、警政、衛生等機關或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機構團體或熱心人士如發現應受保護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亦得通知受保護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分會經其同意後施予保護。
*就業服務篇
問:出獄後找不到工作,面臨就業問題,有無謀職管道?
答:
更生受保護人找工作之管道:
(一)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由個管員擔任專案窗口,協助推介其就業。
(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s://www.taiwanjobs.gov.tw) 查詢,或撥打0800-777888免費就業服務諮詢專線。
問:公立就業中心提供更生受護人那些服務內容?
答:
就業中心提供更生受護人最貼切的服務:
(一)求職好幫手─個管為窗口
1.設置特別服務窗口,安排個案管理員,由專人提供服務。
2.提供就業諮詢、職業訓練諮詢及個案管理。
3.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
4.提供最新就業機會與職業訓練相關訊息。
(二)求職前準備─就業促進研習及職業訓練讓您信心滿滿
1.提昇就業適應能力
更生受保護人可參加就業促進研習班針對就業準備、求職技巧、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相關法規、資訊與就業機會之瞭解,以強化其就業能力及就業準備。
2.提升工作技能
針對更生受保護人為提昇就業技能或第二專長訓練時,除諮詢外並依興趣安排轉介參加相關之職業訓練,提昇就業技能。
(三)現場徵才活動讓您機會多更多,就業路寬又廣。
(四)雇主座談會加強宣導雇主僱用更生受保護人,讓廠商僱用信心倍增,讓您的就業路一路通。
(五)運用就業促進津貼措施協助就業,解決失業問題及提高雇主僱用意願。
(六)任何機會決不錯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也可做選擇。
(七)有意願創業者,經諮詢後轉介創業諮詢輔導團,提供一對一諮詢服務。
(八)就業後的持續關懷、追蹤,讓您跨步向前行,心內攏不驚。
問: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或者參加各縣市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除免訓練費用外,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嗎?
答:
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者各縣市政府辦理之職業訓練的更生朋友,到轄區分會申請證明可以免繳訓練費用(需備妥相關文件);另行政院勞動部104年7月10日勞動發字第10405074312號令釋,解釋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9款所稱更生受保護人為促進就業對象,得以申請就業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問:什麼是就業促進津貼?更生朋友可以申請的津貼有那些?
答:
為紓緩及安定失業者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並協助及激勵迅速再就業,政府訂有求職交通津貼、臨時工作津貼、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僱用獎助津貼等5項津貼,失業者可依需求申請津貼。
申請政府津貼項目:
1.求職交通津貼。
2.臨時工作津貼。
3.訓練生活津貼。
4.創業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