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於法令友善懷孕措施及育嬰留職停薪制度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可按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申請津貼,並加發2成薪資補助,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請領6個月津貼,合計最多可請領12個月。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2次為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六個月以上者,無申請次數限制;申請期間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者,應每次至少申請三十日,並以二次為限;申請期間未滿三十日者,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合併以三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