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華是咖啡屋的工讀生,當初應徵的時候,老闆說好每個月都會有固定排班時數,而且每個月的25日會將下一個月的排班表發給大家。工作7個月以來,對於老闆交代的事,志華也都勝任愉快。可是這個月初,就在志華按照上個月拿到的班表來上班的時候,老闆卻突然跟他說因為咖啡屋要縮減成本,所以叫他不要再來上班了。志華覺得非常生氣,因為他覺得老闆根本就不把工讀生當人看。當初老闆把志華這樣的工讀生應徵進來的時候,原本說好每2個小時可以休息15分鐘,可是通常一忙就從下午4點忙到晚上12點,中間就只能偷個20分鐘吃飯,其他的時間根本就忙得沒有辦法休息。跟老闆反應,老闆也只說沒辦法,說是生意好,不能怠慢客人,就從沒聽老闆有過口頭嘉勉,或是提過要給大家什麼獎勵。現在生意不好了,就找志華這樣的工讀生開刀,說是要縮減人事成本,沒有任何預警地就炒工讀生魷魚。這根本讓志華沒有任何心理準備,也沒有給他時間去尋找別的工作。倘若您是志華,在整個勞雇關係成立、存續與終止的過程中,您會提出那些疑點,主張那些權利呢?
嗯∼沒關係,請看以下我們為您的解析-
Q1:「咖啡屋」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1: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餐飲業項下之茶館及飲料店業係指凡從事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均屬之。故志華受僱之「咖啡屋」所從事的經濟活動若符合上開定義,依本部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釋,自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
Q2:雇主在何種「法定事由下」,才可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A2:本案例中的咖啡屋是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因此老闆如果沒有發生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所規定的情形,是不能隨便要求志華離職的。在這個案例中,如果老闆是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理由,要求志華離職,那麼老闆其實就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項的事由要求跟志華終止契約。
Q3:雇主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且未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可否向雇主請求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A3: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如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那麼就應該依照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而如果雇主沒有依照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的話,還需要加給預告期間之工資。由於志華已經在咖啡屋服務了7個多月,因此老闆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即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天前預告志華不要來上班的事情。而志華在接到這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以每星期不超過2天之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而且在志華請假外出謀職這段時間的工資,老闆必須照給。當然,如果志華的工作時間屬於部分工時,那麼老闆也應該依比例給與一定的時數讓志華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謀職;相對地,老闆也可以要求志華提供他出外另謀工作的證明。然而在這個案例中,志華的老闆完全沒有給志華任何的預告,就要求他第二天不要再來上班,表示老闆並沒有依照法令規定的期間預告志華,因此老闆必須給付預告期間這10天的工資給志華。
此外,老闆如果是因為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所規定的事由要求勞工離職,那麼無論老闆有沒有預告志華終止勞動契約,老闆都必須發給志華資遣費。因志華年資為7個月,係94年7月1日後受僱,資遣費應有0.29個月平均工資(每工作滿1年計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1年計)。又,如果老闆拒絕發給資遣費以及預告期間工資時,則志華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維權益。
Q4:本案雇主在無預警的情況下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且未給資遣費,將受到什麼處罰?
A4:在本案例中,老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有關預告勞工之規定時,依照該法第79條規定,將被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罰鍰。而如果老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給付之規定,應處新台幣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