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孟18歲,剛從高中畢業,同月份在父母的默許下進入「好便宜超級市場」擔任收銀員,每週固定排班5天,每天工作4小時,由早上8點工作至中午12點,若有業務需求,必需無異議配合加班,且不能請假,沒有資遣費、退休金。有天小孟下班騎機車回家時,被違規無照之駕駛人迎面撞成重傷,住進醫院,最後經醫師檢定為終身殘障。但「好便宜超級市場」,因其並未幫小孟投保勞工保險,即主張小孟為未成年人,所以雙方簽定的勞動契約無效,逕行將小孟解僱。倘若您也是部分工時者,就小孟的案例,您會幫小孟提出那些疑點,主張那些權利呢? 嗯∼沒關係,請看以下我們為您的解析-
Q1:未成年人所簽定的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A1:小孟雖然是不滿20歲的未成年人,但是因為小孟的父母知道而且也同意她在「好便宜超級市場」工作,因此小孟跟「好便宜超級市場」簽訂的契約是有效的。在此也要提醒所有未成年的年輕朋友們,如果要與他人簽訂契約的時候,記得一定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行喔!
Q2:「超級市場」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2: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零售業項下之超級市場係指凡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而以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之行業均屬之,故小孟受僱之「好便宜超級市場」所從事之經濟活動若符合上開定義,依本部87年12月31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釋,自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
Q3:小孟所擔任的工作為部分工時,其約定的工資可否低於基本工資?
A3:倘若小孟之工資係以時計給,則自113年起工資不得低於新台幣183元/時(含例假日)。
Q4:雇主應否給與小孟特別休假、國定假日之工資?倘若必需給與,應如何計算?
A4: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本案部分工時之勞工其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工資,應依約定之工資由雇主照給。
Q5:倘若小孟加班,其延長工時應符合那些規定?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A5: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但依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故延長工時係指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部分。部分工時勞工之工時如超過約定工時,未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者,其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者,依該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Q6:雇主是否有義務為小孟投保勞工保險?
A6: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員工5人(含)以上的公司、行號,屬於勞保強制加保對象。因此,如果「好便宜超級市場」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即應由雇主為小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但是如果「好便宜超級市場」是僱用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則屬於自願加保對象。
Q7:小孟於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職業災害?若是,但雇主並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其應如何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A7: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因此小孟在下班必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小孟沒有違反法令,應該屬於職業災害。
Q8:小孟被撞成終身殘廢後,因雇主並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其應如何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A8:
1、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此,職業災害是雇主責任,小孟的雇主如果沒有幫他投勞保,職業災害補償應該全額由雇主負擔。
2、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Q9:雇主可否在小孟受傷期間自行終止勞動契約關係?
A9:
1、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因此小孟的雇主除非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的情形,否則在小孟受傷期間不能自行終止勞動契約關係。
2、勞工因職災經治療終止,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規定發給資遣費。惟勞工無法勝任工作若係殘廢所致,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強制其退休,並依規定發給退休金。傷病給付或殘廢給付之請領,並不影響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取得。因此,當小孟治療終止,經醫師檢定為終身殘障時,雇主除了支付殘廢給付外,要跟小孟終止勞動契約,還要支付小孟退休金。
Q10:雇主與小孟主張無「資遣費」、「退休金」之約定是否有效?
A10:依照民法的規定契約裡頭如果所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的規定,或者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話,那麼這部分的約定是無效的。由於資遣費、退休金都是勞動基準法裡頭的強制規定,所以如果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確實有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的資格,那麼雇主事先約定不發給,這樣的約定可是無效的呢!
Q11:小孟若於日後繼續工作,並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要件,是否得向雇主請求退休金?
A11: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之規定,勞工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或工作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得自請退休。查勞動基準法係課雇主對其所僱用勞工勞動條件應達最低標準義務之法律,故勞工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申請時,雇主應有照准之義務,不得拒絕,並應依同法第84條之2及第55條規定計給退休金,雇主若有違反而拒不發給退休金者,勞工除可依同法第74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並請求協處外,亦可向法院提出退休金給付之訴。
Q12:因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開始實施,小孟是否有權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或新制呢?倘若小孟選擇適用新制,雇主應如何幫小孟提撥呢?
A12: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前即適用勞動基準法,於新制施行後,仍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勞工有自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或舊制之權益。但離職再受僱應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為適用新制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亦得在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Q13:小孟可否享有請假的權利?
A13: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工時勞工之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工請婚、喪假期間,工資應照給。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