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年滿15歲至未滿18歲勞工之工時上限、夜間工作及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保護規定如下:
一、年齡規範
1. 童工: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勞動基準法第44條)
2.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為加強保障未滿 15 歲工作者之勞動權益,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該等工作者從事勞動,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申請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5條)
二、童工工時限制與禁止夜間工作:
1.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勞動基準法第47條)
2. 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動基準法第48條)
三、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保護規定
1. 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4條)
2. 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該等工作場所或作業之認定,明定於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18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及下附表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
備註: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2條,其中附表一工作別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自116年1月1日施行。
3. 未滿15歲者,不得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第1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四、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