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1、勞動契約係就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加以約定,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但為避免勞資雙方僅以口頭約定易造成爭議,宜以書面明確訂定。若勞工權益有所變更,雇主應詳細告知兩者之差異,並取得勞工書面之同意。
2、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工作),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均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也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
3、工資
(1)係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自115年1月1日起為每月29,500元,每小時196元)。
(2)工讀生其延長工時(加班)在法定正常工時之外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超過2個小時的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而從事部分工時之工讀生及工作者,如其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3)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1次亦可。
(4)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4、工作時間
「部分工作時間勞工」係指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5、休息、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有關特別休假日數、排定原則及遞延等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工時(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請假權益)」專頁查詢。上述例假、國定假日、勞動節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6、請假
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然部分工時工讀生及工作者因其每日工作時數不一定相同,有關其請假權益,可至勞動部「工時(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請假權益)」專頁查詢。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辦理。
7、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不適用該法行業,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1次給予失能補償。
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1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同一事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8、童工、女工
(1)如工讀生係童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依規定不得從事危險或有害性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工作。
(2)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3)女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9、退休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工讀生或部分工時者,於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並經選擇7月1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金規定者,或於7月1日後始到職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該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
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檢舉。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於年滿60歲時始得請領,參加新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1次退休金。
全時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於94年7月1日後,仍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且選擇適用新制,舊制年資應予保留,其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第54條(強制退休)規定,可依第55條規定,請領退休金。
10、凡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並經常僱用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之事業單位,訂立工作規則時,應於其中訂定適用該等勞工之條款。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1、凡公、民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繳交職工福利金,自可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有各項公平合理福利待遇之權利各項福利措施。
2、若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
(三)勞動保險方面的權利
1、勞工保險
(1)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在僱傭關係下,不分全職或兼職,也不分全時或部分工時,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僱用勞工4人以下事業單位之勞工,得由雇主辦理加保。參加勞工保險可獲生育、傷病、失能、老年給付及死亡給付之保障。
(2)又部分工時勞工如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或排班制,具有持續性僱傭關係,屬持續在職狀態,雇主應於部分工時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至離職當日申報退保。至投保薪資之申報,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申報投保薪資;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又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以11,100元為下限。如有部分工時/工讀生勞工相關加保及投保薪資申報問題,得逕向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洽詢。
2、就業保險:凡登記有案或設有稅籍之事業單位,不論僱用勞工人數多寡,雇主應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之當日為其投保就業保險,並按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以保障工讀生之保險權益。另依法加保之工讀者,於發生非自願離職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保險給付。
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凡登記有案或設有稅籍之事業單位,不論僱用勞工人數多寡,雇主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按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以保障工讀生之保險權益,於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時,可獲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給付之保障。
(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其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其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告知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