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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踩雷怎麼辦?掌握5大權益避開職場坑洞

「主管說會帶我,但整個試用期幾乎都在自己摸索。」
「明明說準時下班的部門,結果一進來就要天天加班。」
「工作內容和JD(職缺說明)天差地遠,感覺像被騙進來的。」
這些不是特例,而是很多人在職場試用期會面臨的真實處境。你以為錄取就萬事OK,真正的關卡,是試用期才正式開始。

面試是「形象」,試用期才是「實境」
很多人把試用期想像成「公司在觀察我」,但實際上,這段期間也是你觀察公司:這裡的工作方式、文化氛圍、溝通習慣、人際關係,是否和當初面試說的一致?是否值得長期投入?

如果說面試像是一場「精修版預告片」,那試用期就是你觀看完整版正片的時候,是精彩、乏味、還是名不符實,一看就知道。以下是試用期常見的「真相落差」:
1.工作內容有誤差:可能JD(職缺說明)上寫的工作只占實際內容的三成,其他七成則是JD(職缺說明)中未提及的業務;甚至因為公司業務方向改變,導致入職後原本的工作內容有所變動。
2.做事風格不同步:面試時感覺主管親切開明,進公司後發現事事 micromanage(微管理);或是原本面試的直屬主管離職,入職後的主管變成風格全然不同的陌生人,互相磨合需要更多心力。
3.工時文化反轉:原本講好「不鼓勵加班」,結果一到下班時間卻變成「看眼色遊戲」,準時下班還被認為對工作不上心。

無論是職場菜鳥還是老手,在這「試用期」都可能不小心誤判、踩雷,這時就是考驗「觀察力」及調整「心態」的重要階段。


企業在選人,你也在選公司
試用期不只是公司對你的考察,更是一段你對這個職場評估「願不願意留下」的選擇期,與其一昧擔心能否通過試用期,不如先問問自己:「如果這就是未來的日常,我能接受嗎?」

若在試用期內就已明確感受到不適合,提前開始尋找下一份工作,是為自己負責任的選擇,而非背叛公司。與其熬完三個月再後悔,不如早一步為自己鋪好退路。記得,面試安排務必低調進行,同時也要留意自己是否是出於逃避而轉職,以免重蹈覆轍。不要等到通過試用後才驚覺後悔,也不要為了「留下來」委曲求全。正確的心態應該是:「雙方都願意接受彼此,才是長期合作的前提」。

根據人力銀行調查,逾5成的上班族會再入職未滿3個月內主動離職,加上「閃辭」早已不是負面詞彙,反而是一種果斷、務實的選擇。當工作與期待不符,轉身尋找下一個更好的工作,遠比通過試用期更為理性。


你該知道的「試用期」基本權益

根據勞基法,勞雇關係一經建立,即視為勞動契約成立,即使雙方約定「試用期」,仍具有正式勞工身分,適用所有勞基法保障條文。也就是說,試用期不等於企業可以無條件解僱,雇主仍需有合理事由才能終止契約,否則恐涉違法解僱。以下整理你一定要知道的試用期規範:

1.試用期間:雖然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天」的條文,但試用期並未消失,而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由勞資雙方相互約定。常見為3~6個月,配合職務特殊性而定,但約定過長的試用期間,則可能構成無效約定。

2.薪資福利:勞資雙方同意,試用期薪資可較低,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薪資需反映職務情況,不可惡意壓低。同時試用期亦屬正式員工,享有勞基法保障,包括工時、勞健保、勞退、國定假日等。

3. 考核標準:勞動契約需具體訂立試用期相關約定,雇主應於試用期屆滿前確認完成考核程序,並告知是否通過試用期,或需延長試用期(以一次為限,勞資雙方簽署同意書)。

4. 不適任程序:根據法院實務判決,給予雇主較寬鬆之認定標準,只要「大致不能勝任」即可,但雇主仍應依照規範進行具體且確實的評核,不能以籠統記憶或與職務無關的內容,作為判定不適任的依據。

5.資遣費用: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如試用期3個月資遣費則為[平均工資X 3/12 X 1/2]。因試用期資遣費於法院實務判決有不同見解,但為避免後續勞資糾紛,建議比照辦理。

此外,以法院實務判決不論要延長試用期或不適任資遣,皆需要在約定的試用期屆滿前通知員工,否則試用期結束後員工繼續工作,則默認通過試用期。後續如要資遣員工將需進行PIP績效改善計畫程序。


看清職場:小心蜜月期濾鏡

試用期不只是公司考察你,更是你認識公司的「約會期」。從工作內容、主管風格到團隊文化,都是重要的觀察指標。然而,也要小心別被「蜜月期濾鏡」迷惑,因為對於仍在適應期的新進人員,主管也在摸索互動方式,因此不一定會立即展現真面目,這也往往讓人一時誤以為找到了理想歸屬,後來才發現日常與想像落差極大。

當甜蜜的試用期過去,才發現組織氛圍不合、成長空間有限,甚至與主管價值觀南轅北轍,這時再考慮離職,不僅讓職涯紀錄顯得跳躍,也可能加重心理負擔。與其事後後悔,不如在試用期內睜大眼睛,留意主管與其他同事相處的態度,審慎評估是否真的適合長期發展。

記住,你不是被動等待通過考核的那一方,你也有權選擇不符合期待的職場。若真的踩雷,也請務必依法保護自己權益、留存合約與對話紀錄,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本文為Accurate愛客獵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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