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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勞動權益與義務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一)工資
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二)工作時間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三)休息、休假
(四)請假
(五)職業災害補償
(六)童工、女工
(七)退休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五、工讀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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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可參照該法辦理。

(一)工資
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1次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主如未按期給付工資,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二)工作時間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三)休息、休假
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四)請假
工讀生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五)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不適用該法行業,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失能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1次給與失能補償。

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1次給與其遺族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六)童工、女工
如工讀生係童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依規定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或有害性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工作。如工讀生係年滿16歲以上之女性,除服務於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者,依該條規定得於深夜工作外,依法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不在此限。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至其他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亦有其適用。

(七)退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工讀生到職後7日內,雇主應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退休金手續,由雇主按月為工讀生提繳退休金至該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工讀生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雇主應為工讀生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工讀生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工讀生繳回;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於年滿60歲時始得請領,參加新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為保障勞工在平均餘命之後的生活,當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須1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年金給付之用。另,工讀生若遭雇主資遣,其資遣費應該由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一)凡公、民營之工廠或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繳交職工福利金,自可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受各項福利措施。

(二)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另,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他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他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告知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五、工讀生的義務

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由雇主給付勞工報酬,勞工則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務。換言之,依據勞動契約從事所約定的工作,是工讀生基本的義務。此外,勞工對其雇主有忠實義務,其內容包括(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勤慎的義務等。其義務概述如下:

    (一)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工作規則是雇主行使其對事業的管理所訂定規則,工作規則訂立後,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在事業場所揭示時,除其內容違反法令相關規定外,勞工即有遵守的義務。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於每月薪津內扣繳0.5%作為職工福利金。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義務:工讀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四)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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