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怡到咖啡連鎖店任職門市人員,上班第一天看到勞動契約中規定,因工作屬於短期持續性工作,契約期間約定為一年,員工如於一年內欲離職,須提前一個月告知,並賠償公司因提早離職導致之相關損失一萬元。」
你會建議子怡接受這個工作,還是放棄這個工作?
上面的個案,有二個勞動權益值得上班族留意:
🔺 門市人員的工作,可以用定期契約,約定工作期間嗎?
🔺 員工於契約期滿前提離職,公司可以向員工求償嗎?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屬於「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才可以用定期契約聘僱勞工。門市人員顯然不符合上述的工作性質。
那該咖啡連鎖店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定期契約跟非定期契約對於勞工權益有甚麼差別呢?
➡️ 非定期契約
非定期契約—首先,公司不得隨意要求員工離職。
如果想要員工離職,必須符合勞基法資遣或解僱相關的規定(可參閱勞基法第11.12.條),而資遣條件成立的話,公司還必須依照勞工年資給予相對應的預告期間以及資遣費(可參閱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條例第12.條)。
以資遣年資一年的員工計算,公司要給予10天的預告期間,以及0.5個月薪資(15天)的資遣費。
➡️ 定期契約
如果是定期契約,則契約日期一到,勞資雙方即自動解除雇傭關係,公司不須給予員工預告期間以及資遣費。這就是大約25天薪資的差別了。
對於員工提前離職的求償問題,基本上多是無效的,除了明確的教育訓練費用。
「 某咖啡連鎖門市勞動契約中規定,因工作所需,將提供新進同仁價值二萬元之專業培訓(包括咖啡豆知識、沖泡技術、接待禮儀、行銷技巧等),員工如於一年內離職,應自費分擔此培訓費用50%,亦即返還公司一萬元。 」這樣的勞動契約規定是有效的(可參閱勞基法第15-1.條)。
從勞動契約的規定來看,子怡任職的咖啡連鎖店,像是慣老闆(🔥)經營的非優質公司。
💬 你會建議子怡接受這個工作,還是放棄這個工作?
如果子怡是優質的工作者,良禽當擇木而棲,一定會有更好的工作機會。如果子怡是不夠優質的工作者,或許無法拒絕這樣的工作機會,那麼,你可以讓子怡知道,這樣的勞動契約是無效的,不用擔心!
本文獲 國柱叔的HR視野 授權轉載 [原文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