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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勤忘打卡,雇主如何處理?雇主需知勞基法應對指南

上下班出勤打卡,這看似稀鬆平常的動作,其實隱含著重大的意義。不只代表著勞工出勤的證明,更是工資與工時的基礎來源,忘記打卡對於上班族來說幾乎是常常有的經驗;而對代表雇主方的HR來說,除了可以依據打卡紀錄發給薪資,更背負《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在肩上,必須置備「出勤紀錄」還要保存5年,否則未依規定極有可能會被處罰鍰。

員工忘記打卡,雇主可以扣除當日薪資嗎?

勞動市場上仍有業者因不清楚勞基法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像是員工上班忘打卡、未配合公司規定等,勞工薪資因此遭扣除,其實就違反了勞基法,為了維護勞工權益、並呼籲資方勿因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觸法。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常見狀況是「上班忘記打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公司可要求員工完備刷卡紀錄,但如果勞工忘記打卡,有另外出示已出勤提供勞務的證明,雇主是不可依此扣薪的喔!而勞務證明可以是工作上聯繫的紀錄、郵件,或是當日的工作成果等等。

另外,若雇主已於工作規則規定上、下班不打卡,也仍需應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加班如以呈報方式處理,雖無不可,但仍應由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上下班未打卡,雇主可要求勞工申請事假1小時?算曠工嗎?

根據「曠工」的概念,參以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倘已到工作場所,尚不能謂係『曠工』。」

曠工的認定條件
曠工的認定條件

打卡僅是雇主為了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的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遲到、早退或漏打卡都不屬於勞基法上的「曠工」,雇主自然也不能以勞工「累計」遲到、早退時數達一日工時,即逕認勞工構成曠工一日。

事實上,沒打卡不等同於員工沒有上班,因此若員工確實有上班並提供勞務,後續也須依公司規定處理,例如:告訴雇主、補送忘刷卡單、補登上下班紀錄等,雇主就應照實紀錄員工出勤狀況,不能因為單純沒打卡就扣薪、強迫請事假或記曠職。

員工常常忘打卡,有什麼辦法能防範?

而對於忘打卡的員工,公司可以透過以下建議,調整管理規則方式辦理 :
全勤獎金-例如每月僅能一次忘打卡,若超過次數則無全勤獎金。
考核時可以列入評比,甚至能影響到年終獎金。
在差勤系統上的運用,透過自動發信的郵件提醒員工當日未刷卡,並請該位員工另行補登;每月達到幾次以上者,公布名單以示警惕。
系統提醒機制,可以透過出勤設定,藉由 APP 提醒員工當日未打上下班卡。

上述是可以有效減少員工忘記打卡的方法,但最重要的還是雇主本身仍要紀錄好勞工出缺勤的時間。

根據勞基法第30條 第5、6項:
1.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2.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結論:
按勞基法規定,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且出勤紀錄應該紀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倘若雇主未詳實登載勞工出勤狀況,是「雇主」遭到裁處。因此紀載勞工出勤狀況的義務,依法自然是在雇主身上,當然,勞工有配合製作出勤紀錄的協力義務,無論出勤狀況與否,有良好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管理工具,才可以讓勞資雙方得以互相協作。


本文為MAYOHR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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