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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員工又反悔,公司取消錄取offer會有哪些法律責任?2情況結果大不同!

一名求職者原本順利錄取新公司也同意去上班,卻在報到前一天被公司人資告知原職務的人想繼續留任、不離職了,因此這位求職者也不用去上班了,而傻眼的她已辭掉原本的工作,落得失業的下場。以上為真實案例,小編也曾聽聞朋友錄取新公司後,因而推掉其他offer,但最後卻被公司臨時告知取消錄取、不用去上班,那樣的心情彷彿從雲端跌落谷底,但求職者為了生計,也只能提起精神重新找其他工作。

公司在徵才時,發了offer卻因找到更合適人選而撤銷offer錄取通知,或突然人事凍結將求職者勸退等,這些都可能涉及法律責任,若隨便打發求職者,遇到懂法規的勞工,恐怕會吃上官司。先錄取員工又反悔會有哪些法律責任,以下用3個重點帶你了解:

 

一、怎樣才算勞動契約成立?
勞基法中沒有特別規定勞動契約成立的條件,因此回歸適用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公司和求職者雙方對於工作薪資、內容、時間皆達成合意,則無論口頭或書面約定都可以視為勞動契約已成立(依民法§153Ⅰ規定)。

另一方面,契約成立的要件,需要「要約、承諾意思一致」,也就是面試後,如果公司口頭通知錄取,或發給求職者錄取通知,求職者回覆接受了,雙方勞動契約就算成立,並非一定要勞工正式報到、提供勞務才算契約生效喔(註1)。

 
勞動契約怎樣才算成立?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勞資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口頭或書面約定都算勞動契約成立(圖片來源:518熊班)

 

二、公司取消錄取offer可能會有的後果,要看2情況
當契約成立時,求職者就成為了正式員工,在前面了解契約成立的要件之後,讓我們進一步看以下2種情境,了解公司錄取卻反悔可能會有的法律爭議:

‧ 情況一: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未確認,後來公司卻取消錄取:
還沒經過求職者承諾,等於勞動契約還沒成立,若公司有臨時狀況需反悔,應主動向求職者溝通說明,確認當事人也同意撤回通知(如下圖)。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未確認,後來公司卻取消錄取(圖片來源:518熊班)


‧ 情況二: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也承諾到職,但公司卻取消錄取:
公司反悔,但因契約已成立,即便求職者還沒前往報到或正式上班,仍不影響契約效力(如下圖)。

 
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也承諾到職,但公司卻取消錄取(圖片來源:518熊班)

(1) 因勞動契約已經成立,求職者已成為正式員工,公司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除非確有不得已的原因(註2)。公司如果不讓員工到職等同於違法解僱,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資遣、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相關失業補助。甚至可打官司主張勞雇關係存在,要求公司給付拒絕期間的薪水,尤其今年勞動事件法已施行,企業不可不慎。

(2) 求職者可依民法§227規定,要求公司負起損害賠償,例如:因為答應報到而推卻其他工作、向原有工作提離職、為了工作方便而就近租屋等,但必須由求職者負擔舉證責任。

然而,若是求職者已答應到職日卻突然取消導致公司有損失,例如:拒絕其他求職者面試、需額外再花人力、費用等成本,重新招募、面試其他員工,假使公司能證明這部分的損失,也是可循民事管道請求損害賠償,只是一般公司通常不太可能會為了此事提起訴訟,浪費時間與精力,還是盡快尋找其他合適人選較為實際。

 

三、公司招募新員工,錄取通知如何規劃才能避免風險?
文章開頭的案例,求職者因為接獲錄取通知(要約)並給予肯定答覆(承諾),代表新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但公司卻反悔不讓她去上班,很明顯已構成違約,恐怕也會被索取賠償。因此,建議公司發錄取通知時,可附加生效條款,例如:須檢附必要文件、須回傳到職同意書才代表錄取生效,一旦發生爭議也較能自保(依民法§166規定)。

建議用人單位針對錄取評估、錄取流程謹慎處理,應確認後再發錄取通知,否則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或因一時缺乏誠信,被求職者傳播壞名聲,而影響到商譽及未來招募求才。


註1:請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05月18日勞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註2:符合勞基法§11前四款要件之雇主,才可合法經濟性解僱員工。



本文為518職場熊報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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