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孟17歲但「好便宜超級市場」,因其並未幫小孟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即主張小孟為未成年人,所以雙方簽定的勞動契約無效,逕行將小孟解僱。倘若您也是部分工時者,就小孟的案例,您會幫小孟提出那些疑點,主張那些權利呢? 嗯∼沒關係,請看以下我們為您的解析-
Q1:未成年人所簽定的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A1:小孟雖然是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但是因為小孟的父母知道而且也同意她在「好便宜超級市場」工作,因此小孟跟「好便宜超級市場」簽訂的契約是有效的。在此也要提醒所有未成年的年輕朋友們,如果要與他人簽訂契約的時候,記得一定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行喔!
Q2:「超級市場」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2: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零售業項下之超級市場係指凡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而以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之行業均屬之,故小孟受僱之「好便宜超級市場」所從事之經濟活動若符合上開定義,依本部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釋,自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
Q3:小孟所擔任的工作為部分工時,其約定的工資可否低於最低工資?
A3:倘若小孟之工資係以時計給,則自115年起工資不得低於新台幣196元/時。
Q4:雇主應否給與小孟特別休假、國定假日之工資?倘若必需給與,應如何計算?
A4: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本案部分工時之勞工其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工資,應依約定之工資由雇主照給。按時或按日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勞資雙方以不低於196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除另有約定外,允認已依規定給付第36條所定之例假及休息日之工資,雇主不需要另外再給。
Q5:倘若小孟加班,其延長工時應符合那些規定?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A5: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之1條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但依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故延長工時係指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部分。部分工時勞工之工時如超過約定工時,未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者,其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超過法定正常工時者,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Q6:雇主是否有義務為小孟投保勞工保險?
A6: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員工5人(含)以上的公司、行號,屬於勞保強制加保對象。因此,如果「好便宜超級市場」是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即應由雇主為小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但是如果「好便宜超級市場」是僱用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則屬於自願加保對象。
Q7:雇主並未為小孟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是否就無法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
A7: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到職之當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給付金額。因此,如果小孟為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即使雇主未辦理投保手續,保險效力仍自小孟到職當日起算,於遭遇職業傷病時得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勞保局並將於發給保險給付後,令雇主限期繳納給付金額。
Q8:小孟被撞成終身失能後,因雇主並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其應如何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A8:
1、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此,職業災害是雇主責任,小孟的雇主如果沒有幫他投勞保,職業災害補償應該全額由雇主負擔。
2、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Q9:雇主可否在小孟受傷期間自行終止勞動契約關係?
A9:
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因此,小孟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除有前開法定情形外,雇主不得任意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如小孟的雇主因歇業或重大虧損,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向小孟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法第8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按小孟的工作年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
3、又如小孟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如欲向小孟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法第8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按小孟的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退休金,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資遣費。
Q10:雇主與小孟主張無「資遣費」、「退休金」之約定是否有效?
A10:依照民法的規定契約裡頭如果所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的規定,或者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話,那麼這部分的約定是無效的。由於資遣費、退休金都是勞動基準法裡頭的強制規定,所以如果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確實有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的資格,那麼雇主事先約定不發給,這樣的約定可是無效的呢!
Q11:小孟在打工期間也能獲得「退休金」權益保障嗎?
A1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工讀生到職後7日內,雇主應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退休金手續,由雇主按月為工讀生,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至該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工讀生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工讀生縱使轉換工作,退休金仍然可以帶著走,等到勞工年滿60歲時,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參加新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Q12:小孟可否享有請假的權利?
A12: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工時勞工之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勞工請婚、喪假期間,工資應照給。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