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受國際情勢影響的產業在復甦緩衝期間,提供產業及勞工過渡性支持,勞動部目前針對「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9個行業推動的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辦理期間將於115年10月31日屆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符合資格的減班休息勞工,要留意適用期間及申請期限,以避免錯失自身權益。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本次僱用安定措施辦理期間自1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前述9個行業的勞工在辦理期間內,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並且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則可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人每月最高可領取1萬1,500元。由於薪資差額補貼的法定基本申領要件是「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的起訖期間達30日以上」,因此要特別提醒雇主及勞工,如果是第一次通報實施減班休息,必須在本次辦理期間內(115年10月31日前)有達到實施減班休息30日以上的情形,才符合申領條件,並不是在10月31日前實施減班休息,就符合申請要件。
勞動力發展署進一步舉例說明,如果A勞工是在115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達90日,可申領9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如果B勞工是在115年10月2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達30日,則可申領30日的薪資差額補貼。特別提醒,如果C勞工是在115年10月3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雇主協議每週減班一天,由於實施減班休息起訖期間僅有29日,則不符合薪資差額補貼的申請條件。
此外,薪資補貼的申請期限是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的次日起90日內提出,因此可以採逐月申請,也可以是減班休息滿3個月後一次申請3個月的薪資補貼,但如果是選擇一次申請3個月,則要留意申請期限是以第1個月期滿日的次日起90日計算。例如A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是115年8月1日至10月29日,如果採逐月申請,115年8月1日至115年8月30日是第1個月,應於115年8月31日至11月28日期間內提出第1個月的薪資補貼申請,以此類推;如果選擇一次申請3個月,因為第3個月的薪資差額補貼最早是在115年10月30日後才能提供,而第1個月薪資差額補貼則是最遲在115年11月28日前提出,因此如果一次申請3個月,申請期間則是115年10月30日至115年11月28日。
勞動力發展署強調,除了僱用安定措施薪資差額補貼外,為了鼓勵勞工在減班休息期間學習新專長、增強職能,如果勞工同時參加「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訓練課程,可以再依實際參訓時數請領訓練津貼,於減班前後的薪資差額內合併請領薪資差額補貼及訓練津貼,每月合併最高可領1萬6,300元,穩定就業同時精進技能,提升職場競爭力。
如果想進一步瞭解僱用安定措施及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申請方式及文件等資訊,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僱用安定措施專區(https://gov.tw/3ih)或「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專區(https://gov.tw/EHE)查詢相關資訊,也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或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1411。
(二)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802。
(三)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2126、2135、2136。
(四)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626、1627。
(五)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2114、211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