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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機關(構)如果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是否會受到懲罰?

 

一、定額進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機關(構)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如因故無法足額僱用,則改以繳納差額補助費的方式負擔義務,並非罰款。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三、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本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所定標準之機關(構),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例如:甲公司108年4月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3人,實際進用1人,不足人數2人,因此,甲公司應於4月10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繳納差額補助費4萬6,200元(2人×2萬3,100元)。

四、另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者,得公告之。故勞動部每月公告最新統計(資料期間往前推算3個月)之未足額進用機關(構),期能喚起各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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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齡化與醫療科技突飛猛進的時代,動作功能障礙仍是難以單靠藥物或手術攻克的難題。前工研院研發主管巫震華,因目睹祖母臥床離世的遺憾,毅然決定帶著二十多款機器人的開發經驗創業,於 2016 年創立「福寶科技(FREE Bionics)」。他深信「人類神經重塑」是腦神經與肌肉協作的閉迴路,而團隊研發的「外骨骼機器人」正是重建這條神經通路的關鍵橋樑,要用科技幫助患者找回尊嚴與自主。然而,醫療器材這類高技術壁壘的「硬核領域」,從研發到商轉面臨極大挑戰。在這個關鍵時刻,政府的「政策共伴」成為福寶科技最強的推手。在創業初期,福寶不僅承接工研院技術移轉,更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協同研議下,釐清安全驗證與臨床要求,於成立短短 20 多個月內,便取得國內第一張外骨骼機器人醫材許可證,成功跨越了法規天塹。為了讓這項溫暖的科技走向世界,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主導的「深耕中東歐計畫」成為福寶開拓海外市場的關鍵跳板。在中企署的帶領與國家品牌「臺灣館」的背書下,福寶科技遠赴立陶宛等國進行商業拓展,更在波羅地海生命科學展上一舉奪得「First Prize 首獎」,在國際舞臺奠定極高信譽。有了中企署與政策的實質助攻,福寶於 2025 年 5 月正式在捷克設立子公司,成功啟動歐洲市場的長期布局。從工研院的實驗室出發,福寶的外骨骼科技輔具如今已導入全球超過 70 家醫療與照護機構。目前,福寶正積極規劃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科技事業認定」申請 IPO。在中企署政策資源的灌溉與陪伴下,福寶科技不僅成功證明了臺灣在智慧醫療領域的創新實力,更用這股「讓人重新站起來的力量」,帶著臺灣的科技暖流走向國際。資料來源:新創圓夢網 輔導成果專區、福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