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3-1條 |
● 適用對象: 在臺工作具高中學歷的移工,鼓勵就讀「移工在職進修專班」,並提供雇主「就安費減半計收」或「額外提高移工核配比率5%」(2擇1)之誘因。
● 開設課程:製造、營造、農業、長照等領域
● 學分規定:每學期最低9學分
● 未具高中學歷移工: 可就讀相關推廣教育學分班,每學期最低9學分,畢業須修習40學分及滿22歲,以補足高中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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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職進修期間不得從事許可外工作
在職進修期間不可從事許可外的工作,違反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2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處置。
● 進修期間應留意工作與進修之平衡
雇主與在職進修的移工同時兼顧工作與進修平衡下,妥善安排時間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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