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顯示,歷年來中高齡者平均失業週數較青少年及中壯年齡之失業週數長,且中高齡者因雇主對渠等刻板負面印象,以及本身因素等種種因素,渠等在尋職過程中較一般失業者更難立即順利找到工作,於就業市場競爭力較為弱勢,亟需政府優先保障協助就業,故已列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優先促進就業之對象。為增進中高齡者工作知能、提高雇主對中高齡者之僱用意願等,政府已積極採立法與行政措施雙管齊下,以排除中高齡就業障礙及協助中高齡者就業。
政府在推動中高齡者就業的積極作為包含法制面及就業促進措施方面,相關措施如下:
(一)法制方面
1.中高齡者尋職困難主要原因為「年齡限制」,故於96年5月23日修法明定「年齡」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歧視之禁止項目,不論是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本項規定,否則將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等。
2.為保障中高齡者之工作權益,97年5月14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
3.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及消除雇主擔心僱用中高齡者必須負擔較高退休金之疑慮,94年7月1日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使雇主的僱用成本不因受僱者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雇主僅需依法於實際僱用期間為所僱用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4.為保障中高齡者失業期間的生活,於98年4月24日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6條,將中高齡者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從最長6個月延長至9個月。
(二)就業促進措施
1.運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僱用獎助措施,依僱用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1萬3,000元或每人每小時7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增加雇主僱用之誘因,協助中高齡者順利就業。
2.運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補助用人單位工作教練輔導費每人每月5,000元,及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每人每月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最長3個月,協助長期失業且弱勢之中高齡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進而協助其重返職場。
3.透過臨時工作津貼,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紓緩中高齡者於失業期間之生活壓力,使其暫時免於失業所致之生活困頓,並於短期就業安置期間培養其再就業之能力,進而協助其重回一般職場。
4.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提供中高齡者在地就業機會,結合民間團體研提具發展性之計畫,用人單位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中高齡者。
5.另為加強中高齡失業者就業技能,政府亦提供多元職業訓練,訓練費用全免,並提供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最長以6個月為限,藉以提高其職場競爭力,並協助其能順利重返職場、轉換跑道。
6.為協助女性、中高齡者及離島青年減輕創業資金壓力,提供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該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貸款期間最長7年,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2年免負擔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另提供「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貸款期間最長7年,免徵提保證人及擔保品,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3年免繳利息,由勞動部全數補貼;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但年息低於1.5%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以及辦理「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期間最長7年,貸款人每次貸款期間前2年免負擔利息,如與29歲以下之青年共同創業者,貸款期間前3年免負擔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但年息低於1.5%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並提供免費創業研習課程(入門班、進階班、精進班、數位課程),及聘請各領域創業專家擔任創業顧問,提供創業前、中、後期之諮詢輔導陪伴機制。
7.為充分再運用中高齡者勞動力,針對中高齡者的特性,辦理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透過專業評估的方式,找出其在工作當中因老化而產生的弱勢與困難,運用現有職務、環境並加以調整、安排或提供合適輔具,以彌補歲月增長所加諸於其工作的限制,排除其工作障礙,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8.中高齡失業者如有就業協助的需求,政府於全國各地設有300多個就業服務據點及11家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提供個別化之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資訊;亦可利用台灣就業通(網址:https://www.taiwanjobs.gov.tw)或撥打就業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77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