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單位:
(一)政府部門計畫:各部會或各地方縣市政府
(二)民間團體計畫: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財團法人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二、 計畫類型:
(一) 經濟型計畫: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計畫。
(二) 社會型計畫: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為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三、計畫性質: 計畫型態甚為多元,廣泛涉及社區文史古蹟及自然生態旅遊導覽、工藝產品創作、民俗技能傳承、地方美食及農特產等地方產業,
並包含兒童課後照顧、幼兒托育、居家老人關懷服務、文史資料調查、自然生態復育與維護、廚餘回收運用、環境清潔綠美化等增進社會福祉之工作項目。